1069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73

GBJ73- (部分章节 部分章节)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73-84 (部分章节)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 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 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 1.0.3 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 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 1.0.4 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 1.0.5 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 2.0.1 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 2.0.1 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等级 表 2.0.1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等 级 ≥0.5 微米尘粒数 100 级 1000 级 10000 级 100000 级 ≤35×100(3.5) ≤35×1000(35) ≤35×10000(350) ≤35×100000(3500)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5 微米尘粒数

≤250(0.25) ≤2500(2.5) ≤25000(25)

注:对于空气洁净度为 100 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 5 微米尘粒的计算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 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第 2.0.2 条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 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一节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第 3.1.1 条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 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 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 第 3.1.2 条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 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 3.1.3 条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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