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 -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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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统计调查,是指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经营、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及按照国家旅游局部署开展的旅行社经营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信息的专项调查。

第三条 在旅行社统计调查年度内,凡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均应当参加旅行社统计调查。

在旅行社统计调查年度内,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完成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可不参加统计调查中的有关经营情况的数据填报,但应提交办理工商登记情况的报告。

在旅行社统计调查年度内,被注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不参加旅行社统计调查。

旅行社分社参加设立该分社的旅行社的统计调查,同时将数据报送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旅行社统计调查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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