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三省四市企业登记理论研讨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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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黑河市工商局 孙德元 董春蕾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碰到公司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问题发生纠纷,我们工商机关在工作中对股权转让问题有些地方也比较难以把握,时常因为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而引发行政诉讼坐到被告席上。新的《公司法》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为专门一章,不但规定了股东的实体权利,而且对于股权转让的程序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应当说在可操作性上比旧法提高了一大步,但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现结合新《公司法》的实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粗浅的探讨。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含义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后,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股东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股权,以获得所需资金或者退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即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一般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
  二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几种情形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引起股权转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
(一)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也没有其他任何限制。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比较重视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为尽量维护公司股东的稳定,保证公司经营的延续性,所以对于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在保证股权自由转让的基础上,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所定的"过半数"应如何理解?股东会的表决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人数决,即一人一票,二是股份决,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对此只做了原则性的表述,实践中应如何把握?我认为,此处"其他股东过半数"应是指股东人数超过一半,即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数决,而非股份决,其理由:1、根据有限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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