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 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 2011 1号),进一步完善我省教师培训管理制度,我厅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本轮次学分认定从2011年开始,五年一周期。请各地教育局在完成本年度学分认定登记工作的同时,务必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地教师2011年和2012年学分认定补登工作。
为了确保学分登记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地教育局指派专人进行学分登记工作,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息备案表》(见附件)报省教育厅师范处。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适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 2011 1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在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核定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在五年一周内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