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工作管理制度

中交四公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测量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保证测量精度,防止发生测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交四公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测量工作的主管领导是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四条 根据工程大小,测量员至少设置2名,工程规模大或群体工程项目应设测量组,设测量组长1名,测量员视具体情况配备,但不应少于2名。

第二章 工程测量要求

第五条 工程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定位测量、基槽放线、楼层平面放线、楼层标高抄测、建筑物垂直度及标高测量、变形观测等。对于一般工程,项目经理部应编制测量技术交底,对于较复杂工程,还应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接桩后由测量员对桩点进行复测校核,发现问题应提交建设单位、规划单位或上级测绘部门解决。复核内容应保留。

第七条 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钉桩通知单或其他原始数据应进行校算。起始定位依据必须是唯一确定建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的条件,若有多余定位条件并相互矛盾时,应与建设方及监理协商,在保证首要条件的前提下对次要条件进行修改,对于与建筑物定位和高程有关的变更必须有建设方书面确认。

第八条 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新建建筑物变形观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施测单位应按变形观测方案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观测报告,项目经理部要及时和建设单位了解观测结果。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测量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应满足施工测量内容的要求并持证上岗。

第十条 施工测量人员应全面了解设计意图,对各专业图纸按《建筑施工测量技术规程》(DB11/T446-2007)中有关“设计图纸的审核”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应及时了解与掌握有关设计变更,以确保测量放样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施工测量场地内的各种测量点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标识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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