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江苏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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