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和《 处方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你可能喜欢

  • 病历书写制度
  • 合理使用抗生素制度
  • 处方管理制度
  • 抗生素使用
  • 细菌耐药
  •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