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

第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规定。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一、二、三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0.32㎡、0.39㎡核定。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注: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照表2确定。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二、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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