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QZ/GL—03—06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及电力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电公司有关规程和华能公司以及山东分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以包代管”。

第三条 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外包工程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发电机组设备的检修、试验、技术改造等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准发包给乡镇企业的民工队伍。

第五条 机组热控保护、自动调节、计算机、继电保护装置设备,非经生产厂长或厂长批准,禁止对外发包工程。

第六条 凡参加报名招标的承包单位,必须经厂安监部门安全资质审查确认,凡不合格者,取消投标资格。

第七条 承包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持有上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业务对口,具有法人资格。

(二)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以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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