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技术导则(简稿)

广西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科学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引导和协调村镇建设,依据《城乡规划法》、《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定义] 本导则所称镇村是指县域内的建制镇(乡)和村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是指县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有机联系的镇村群体。

第三条[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适用本导则。

第四条[依据] 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上一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原则]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发展;因地制宜,以城带乡,城乡互动;节约土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历史文化和传统,突出特色。

第六条[期限]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七条[编制审批]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随县城总体规划一同报批,确有必要的,亦可按程序单独报批。

第八条[公示]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应当依法公示,广泛征求专家、部门和公众意见。

第二章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内容

第九条[基础资料] 规划编制单位应负责收集和分析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包括:

(一)气象、水文、地质、地貌、地震资料;自然资源的分布、储量和开采状况。

(二)历史沿革、文物古迹、革命史迹;镇、乡、村的行政区划、社会组织、空间分布、人口数量、人口构成、历年人口变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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