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二、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对外来施工的单位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为:

1、验证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四、对施工单位的确认,要由机动处、技术中心、基建处、安全处联合审查后,方可进行作业。

五、施工单位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安全处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六、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七、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现场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

3、向施工单位介绍本单位厂规厂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要求,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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