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的空想社会主义

法治视野下的空想社会主义

民商法 郝召召

摘要:空想社会主义者在16—19世纪的时代背景下,在资本主义国家内,先后提出了一系列有新意、有科学预见、符合人类法治发展规律的法治思想,这对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具有某些现实的价值,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其历史局限性。空想社会主义者在对未来社会制度的设计和构想中,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多个角度,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思想。有一些对我们今天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仍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缺陷 精华 法治意义

一、 空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中的缺陷

由于时代的局限,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法治思想中有许多消极的成分,如保留奴隶与奴隶劳动、殖民地、宗教神秘主义因素、劳动偏见、政治极端主义和最高领导人职务终身制等思想。如莫尔的法治思想中存在乌托邦国家是因征服当地土著人而建立起来的,其社会制度是由征服者贤明的国王乌托普设立的,国家也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莫尔所设想的乌托邦中还有奴隶,繁重肮脏的劳动由奴隶承担,作为对他们的惩罚。最高领导人是终身制,乌托邦人可以侵占土著人的土地和其他民族的领土,按照乌托邦人自己的法律建立殖民地。如果当地人反抗,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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