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ZZ-0421)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防止人身触电伤亡、设备损坏以及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

3.职责

3.1制造部负责电气设备的采购、验收及设备的档案实施归口管理。并负责定期的电气设备维护检查和监督。

3.2制造部负责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监督检查。新安装电力设施安全评审。电气作业人员的资格评审。

3.3能源供应厂负责对公司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查、维护、督促和帮助各单位搞好电气设备的使用。

3.4各相关单位负责对电气设备日常使用及维护并负责做好自查工作。

4.管理内容

4.1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4.1.1电气设备安全责任按产权划分,各相关单位应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负责。

4.1.2对新装、增容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由国家电监委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的并经当地供电部门备案的企业进行安装,竣工后负责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承装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书,并承担安全责任。

4.1.3电气设备在投运前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竣工检查,隐蔽工程还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查验,并做好中间查验记录。供电企业查验范围为10KV线路(环网柜)T接点或变电站的10KV出线柜起至专用变配电房0.4KV配电屏(包括配电屏)止,必要时可延伸至用电末端。

4.1.4电气设备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的,能源供应厂向供电部门提交送电申请并附电气设备验收(试验)报告和竣工图纸等有关资料,由供电部门审验合格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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