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化工:子公司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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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市场业务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1)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或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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