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最新河北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河北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的医疗记录资料,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电子病历是基于信息技术网络的临床信息系统,应用文字处理软件(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五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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