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安全管理制度

水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在水库、渠道水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油污和高效、高残留的农药,洗涤污垢物体,浸泡植物等;

(二)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三)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条、禁止在水库周边兴建向水库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原已建成投产的,应当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污。不能达标排污的,限期搬迁。

第三条、禁止水库周边的楼堂馆所及旅游设施直接向水库排放污水、污物。确需向水库排放污水的,必须采取污水处理措施,经环保部门验收达到排污标准后方可排放。大庆市东湖水源工程管理处应当配合环保部门定期检查,发现未达到排污标准的,限期采取处理措施;逾期拒不采取处理措施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利用水库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水利、旅游、环保等部门制订规划。开发的旅游项目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划定生活饮用水保护区,设立标志。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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