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陈四楼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安全监测监控工。

第2条 安全监控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工作。

2.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账,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负责矿井监控系统图的绘制、修正。

4.负责监控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安全监控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4条 安全监测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井下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4.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

5.了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

6.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方法。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各类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6条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第7条煤矿安全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话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8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第9条每天对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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