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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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行[2007]109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经不能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参照财政部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

[2006]313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重庆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巴南区、大渡口区以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派驻市外的机构,执行所在地的差旅费规定和标准。

远郊区县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派驻单位,参照执行差旅费规定和标准。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职务\交通工具 火车

(含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市长、副市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 软席

(软卧、软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和软卧) 一等舱 公务舱 凭据

报销

市级机关正副(厅)局长以上以及相当职级人员。事业单位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含四级)以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和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座和软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或长途公共汽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乘坐一般火车和长途公共汽车按照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火车软卧而改乘火车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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