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干部管理办法(20140102)
南京工程学院
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干部既是学校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又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中坚力量。为了加强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在学校校风、学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级学生组织包括校团委下辖各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是校级学生组织中的各类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学生干部、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的沟通;
(二)向学校、学院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并获得答复;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四)参加各类学生干部培训;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享有的其它各项权利。
第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改革与发展大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二)及时传达贯彻学校、学院的决定和要求;
(三)及时向学校、学院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
(四)认真履行职务职责,高质量、高水平地开展工作;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履行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岗位与职数
第五条 校级学生组织可按照机构职能设置一定的学生干部岗位。按照职责具体分为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学生组织二级部门负责人两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