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8号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9月25日乐山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蒋辅义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下同)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用),其原建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的,以及在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及市中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分为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

拆迁各类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属本办法规定的安置对象的,再行对其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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