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013年3月上海社保缴费基数及扣款金额

上海2015年4月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2015年4月社保缴费做了如下调整:五险人员最低缴费基数由原来的3022元,调整为现在的 3271元;三险人员过渡年限已至,最低缴费基数由2014年的2770元,调整到3271元;城镇 五险社保比例单位35%,个人10.5%;非城镇三险社保比例调整至单位27.5%,个人负担不 变。

一、城镇户籍三险人员每月应缴纳社保:公司+个人总共交1488.8

公司缴纳社保金额35% 序号 缴费 基数 养老保险 21%  医疗保险 11% 失业保险 1.5% 生育保险 1% 工伤保险 0.5% 公司合计

1

3271

687

359.9

49.1

32.8

16.4

1145.20

个人缴纳社保金额10.5% 序号

缴费 基数

养老保险 8%

 医疗保险 2%

失业保险 0.5%

生育保险 0%

工伤保险 0%

个人合计

1

3271

261.7

65.5

16.4

343.60

二、非城镇户籍三险人员每月应缴纳社保:公司+个人总共交1194.2

序号

缴费 基数 3271 缴费 基数 3271

公司缴纳社保金额27.5% 养老保险 21%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6% 0% 生育保险 0% 工伤保险 0.5% 公司合计

1

687

196.3

16.4

899.70

个人缴纳社保金额9% 养老保险 8%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1% 0% 生育保险 0% 工伤保险 0% 个人合计

序号

1

261.7

32.8

294.5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6353元,下限为3271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3: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根据规定参加本市养老、医疗和工伤三险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单位按6%,个人按1%)。 注4: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根据规定至2014年3月底过渡期已满,单位和个人的 缴费基数和比例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注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本标准执行期: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上海2015年4月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2015年4月社保缴费做了如下调整:五险人员最低缴费基数由原来的3022元,调整为现在的3271元;三险人员过渡年限已至,最低缴费基数由2014年的2770元,调整到3271元;城镇五险社保比例单位35%,个人10.5%;非城镇三险社保比例调整至单位27.5%,个人负担不变。

一、城镇户籍三险人员每月应缴纳社保:公司+个人总共交1488.8

2015年4月-2013年3月上海社保缴费基数及扣款金额

2015年4月-2013年3月上海社保缴费基数及扣款金额

二、非城镇户籍三险人员每月应缴纳社保:公司+个人总共交1194.2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6353元,下限为3271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注3: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根据规定参加本市养老、医疗和工伤三险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单位按6%,个人按1%)。注4: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根据规定至2014年3月底过渡期已满,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注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本标准执行期: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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