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顾问协议书

税务顾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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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工作需要,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聘请乙方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为税务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税务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1. 乙方指定专业人员,根据甲方需要进行纳税辅导并及时、准确地为甲方解答有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纳税程序及实物等方面问题;

2. 根据甲方实际需要对甲方涉税会计处理进行业务性指导并提出专业性意见;

3. 合理税收策划,指导甲方充分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4. 对在执行顾问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财务和税务资料保密。

二、甲方应为税务顾问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以下条件:

1. 甲方在月日前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3. 按本协议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代理服务费用。

三、税务顾问的工作方式:税务顾问原则上采取随时联系制与定期走访制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具体细节双方另订。

四、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1. 双方同意就乙方依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

A. 服务费总额:第一年人民币12万元、第二年10万元、第三年8万元、第四年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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