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物品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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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依照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加强公司各项物品采购作业流程的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经营所需物品的供给,降低经营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是指公司固定资产、售后维修备件(含油漆及维修辅料)、汽车用品和装饰件(含装饰辅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员工工服、广告宣传及促销品、礼品(含食品、烟酒)等采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

第二条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采购固定资产的,应由需要使用的部门负责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请购单”提交后勤部门核实。

第三条 经后勤部门核实确需要购买的,按单次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经需要使用的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采购;但总体的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控制在董事会制订的年度标准范围内。在10000元以上的,报经董事批准。

第四条 后勤部门凭批准的“固定资产请购单”负责采购。采购前应当寻找多家供应商的价格、质量、品牌及服务等方面进行市场比较,其中至少选择两家以上合适的供应商,把供应商信息详细记录在“固定资产请购单”上,将“固定资产请购单”提交财务部门进行核价。

第五条 财务部门接到提交的“固定资产请购单”,必须认真对所需采购的固定资产进行市场比较和分析,核实供应商的价格、质量、品牌及服务等是否具有物美价廉的优势,将有优势的供应商反馈给后勤部门,后勤部门应当接受财务部门核价的合理建议,两者经共同合议必须选择适合的供应商。

若遇两者之间意见分岐较大,应当报公司经总经理最终审定。

第六条 后勤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保证其质量和售后服务。若涉及到技术性强的维修设备或工具的采购,售后部门相关技术人员应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对价值较高或数量较大的固定资产采购,可采取公开性的竞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 凡异地采购或涉及到运输的,应考虑运输费用、途中损耗、安全性、方便性等,多方面比较后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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