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燃气计量表安装;燃气设备安装;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检验;试验与验收等。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718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室内燃气管道安装;3燃气计量表安装;4燃气设备安装;5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检验;6试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40号;邮政编码:100032)。 本规范参编单位:成都市煤气总公司、上海市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市煤气总公司、昆明市煤气总公司、国际铜业协会(中国)、北京市煤气工程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戚大明 罗 庆 许云翼 樊 荣顾 卫 刘素荣 白丽萍 顾保钟 陆慧英 杨永慧 张 华
总则
1.0.1 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提高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不含燃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发电厂、燃气制气厂、燃气储配厂、燃气调压站、燃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灌瓶、气化、 混气等厂站内的燃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1.0.3 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及与燃气工程配套的报警系统、防爆电气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由其认可的资质和证书。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焊接人员应持有上岗资格证。
1.0.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1.0.5 室内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0.6 室内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1.0.7 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和设备超过六个月未通气使用时,应由当地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1.0.8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
2.1 一般规定
2.1.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用气设备的燃气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2.1.2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的管道、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他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在安装前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3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应对管道、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等内部进行清扫,保证其内部清洁。 2.1.4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的土建工程,应能满足管道施工安装的要求。 2.2 燃气管道安装
2.2.1 燃气管道安装应按设计施工图进行管道的预制和安装。
2.2.2 燃气管道使用的管道、管件及管道附件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管径小于或等于DN50,宜采用镀锌钢管或铜管;管径大于DN50或使用压力超过10kPa,应符合本规范2.1.2条的规定。铜管宜采用牌号为TP2的管材。 2.2.3 燃气管道的切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素钢管、镀锌钢管宜用钢锯或机械方法切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