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小作坊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发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的核发、延续、变
更、补发和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
录管理。
第四条 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准许生产制度。在本市行
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列入《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
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应当取得《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
产证》(以下简称准许生产证),并依法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未取得准许生产证并经工商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从事
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
管理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准许的食品品种目录。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准许生产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并核发准许生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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