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小作坊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的,应分别办理准许生产证。
同一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准许生产证。
第二章 发放条件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领准许生产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
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
染源。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其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处理、加工、包装、贮存、
冷藏等专用场地,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
料建造;
(二)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1.5米以上;
(三)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
构;
(四)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
(五)具有良好的供水系统,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
第十条 具有相应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
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的设施以及工具和容器的洗刷和消毒、更衣、
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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