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管理办法

冀州市人民政府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语解释〕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食品摊贩包括餐饮类食品摊贩和非餐饮类食品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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