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毕节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市招商引资办公室 | 供稿人:原创 | 编辑:陈秋平 | 日期:2010年8月9日 | 浏览978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我市经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我市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或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且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 本优惠政策第四章不适用矿产资源采选、粗加工类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第三条 符合本优惠政策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在享受国家西部开发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但同一性质的优惠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章 投资服务优惠
第四条 对投资项目,市直有关部门要从项目签约、申报、核准(备案)、建设直至营运
等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上门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于招商引资项目,涉及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
制度和收费、执法公示制度,并应当成立招商引资协调服务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落实承诺的内容和事项。
第五条 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并联(集中)审批。对于需要多部门审批的投资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批、同步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六条 行政审批手续逐步实行网上预审。投资者的申报材料可通过远程审批系统上传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根据审批人员意见将申报资料备齐后进行一次性受理。
第七条 投资者办理与其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受理机关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投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且属市内办理的手续,由市招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年检事项必须当场办结。
第八条 投资者凡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的金融服务需求,市内金融机构须积极、快捷、优质地为其提供金融服务。非常规的、较为重大的金融服务事项(如大额贷款或融资、建立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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