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规模,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企业到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高新基地)投资兴业,加快高新基地发展步伐,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地区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高新基地实际,按照“减、优、限”的原则,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自发布之日起在高新基地内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基地准入条件,并依法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或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投资者,在享受《毕节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政策,若企业同时符合地区、高新基地优惠政策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四条 全面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制定的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税收政策服务。

第五条 符合国家鼓励重点投资领域的项目以及省级以上具有认定资格的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达到高新基地准入条件且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下简称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由地区、毕节市两级财政各按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5年内分年度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一)投资额在0.5亿~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50%;

(二)投资额在5亿~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55%;

(三)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60%。

第六条 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由地区、毕节市两级财政各按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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