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34.王冰、刘莉均系再婚。王冰与前妻有一女王晓玲,由其前妻抚养,刘莉与前夫有一子(3岁),由刘莉抚养。2004年,王晓玲15岁,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晓玲只得随父生活。虽然刘莉对她很好,她也很尊重刘莉,但她常常觉得继母才29岁,不太会照顾人,又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感情上比较陌生。刘莉常为此烦恼,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让王晓玲和自己亲近起来。后来,经人指点,她与王冰商量收养王晓玲,王冰表示同意。恰在此时,王晓玲的姨妈从美国回来,看到姐姐的孩子处境不太好,便决定收养王晓玲。王晓玲看到姨妈30多岁了还孤身一人,身边没有爱人,没有子女相伴,王晓玲比较倾向于被姨妈收养。

问:刘莉能否收养王晓玲?姨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35.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张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请就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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