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房屋租赁合同(修改版)

租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淮安市 区(县) 。

该房屋为: 室 厅 卫,建筑面积 平方米,装修状况 ,其他条件为 。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三条 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以证明是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以证明是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 日(□书面 / □口头)通知对方。

第五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 元(大写: 元)。该房屋租金 (√□年 / □月)不变,自第 (√□年 / □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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