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
致:****公司
自:河南律师事务所
贵公司2008年8月26日所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纠纷埋下隐患。
(四)规范性原则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五)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四、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
(一)本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非 “劳务承包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因此结合送审《劳务合同》中的内容(尤其是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来看,其应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非 “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劳务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分包,它是承包人内部劳务清包(即包人工)的一种形式。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同意。业主不得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具体说来建设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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