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养老保险新政策: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只能保留一个

河南省养老保险新政策,转移

河南省养老保险新政策: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只能保留一个

近日,《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出台。

《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异地转移接续,但“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只能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计费账户。

转续范围

已领过养老险的人员不能转移

《办法》规定,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但按规定,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不在转移接续之列。

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

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

如果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县(市、区)参保缴费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4050”基本养老关系不能转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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