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政策

去年底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9 66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

[2010]50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和省内跨市(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分别自2010年1月1日和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转移接续办法,统一了转续政策、规范了转续条件、完善了转续手续,这是近年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关系千万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不仅能够有效解决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不畅的问题、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臵和有序流动,而且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

一、关于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省内跨市流动就业,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外,还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以前,转移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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