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
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不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即: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11%的个人账户规模转移。个人账户规模低于11%或高于11%的,统一按11%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2006年1月1日以后,统一按8%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
2、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在转移统筹基金时,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转移统筹基金时,除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缴费比例高于或低于12%的,均按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转移时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转移的统筹基金,无论是一般账户还是临时账户均不计算利息。
关于省内跨市也要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问题,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与国家政策衔接。6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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