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
第十一条规定,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二是有利于完善政策体系。制订省内省外统一的转移接续办法,有利于养老保险政策体系的统一和完善,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公平、公正的养老保险权益。三是有利于调动各市积极性。省内跨市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利于防止因基金收支平衡和经济发展差异造成的地方局部利益的形成,接收地在负担转入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也享受转入基金带来的“收益”,能有效调动各市积极性。
二、 关于转移条件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凡是男50、女40以前,在新就业地就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新就业地。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凡是返回户籍地就业的,不受年龄的限制,养老保险保险关系应转入到户籍所在地。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组织调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受年龄及户籍等条件限制,应转入调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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