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98)

《江苏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省定额》)是依据国务院国办通[1992]31号文,省政府苏政办发(1997)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由省物价局、省经工业厅共同制订并发文颁布的,系本省室内装饰行业的法规方件。

一、《省定额》的适用范围

1.《省定额》是编制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是实行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工程投次、预算包干、工程拨款及办理竣工结算的计价基础。

2.《省定额》适用于一切获得室内装饰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在国内承包各类宾馆、饭店、旋游设施等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公共设施中的室内外装饰、环境美化、空间处理及相关的配套用品、陈设品陈设、设备敷设、园林装饰和飞面、火车、汽车、轮船等装饰工程预结算中使用。

3.《省定额》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军事设施外的任何建设单位一切室内装饰工程的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再次装修室内装饰工程。

二、《省定额》的管理办法

1.《省定额》的主编部门江苏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即为《省定额》的主管部门。负责掌握《省定额》的解释及执行情况、资料积累、传递信息并会同省物价、部门对《省定额》进行补充、调整等各项动态管理。

2.市、县各级室内装饰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定额》的各项规定,会同物价、部门在执行中实行具体管理。

三、《省定额》的内容

《省定额》内容共分22大部分:(1)天棚装饰工程;(2)墙柱面装饰工程;(3)装饰木作工程;(4)楼地面装饰工程;(5)门窗装饰工程;(6)楼梯扶手装饰工程;(7)艺术喷泉工程;

(8)美术装璜及特艺术工程;(9)不锈钢及有色金属装饰工程;(10)油漆工程;(11)脚手架工程;(12)专业音响设备及灯光工程;(13)卫生器具安装工程;(14)管道工程;(15)栓类阀门工程;(16)供暖器具安装工程;(17)防腐工程;(18)保温工程;(19)电气安装工程;(20)室内弱电工程;(21)空调通风工程;(22)拆除工程。

四、《省定额》有关费用说明(定义)及计算程序

(一)直接费

指直接用于装饰施工全过程的有磁费用。它由基本直接费和其他直费组成。

1.基本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综合机具费三部分组成。

(1)人工费:是指应完成单位室内装饰工程列入预算的直接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人(包括现场内水平、垂直运输等辅助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工人的工人数和相应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未冲减部分)、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补贴、冬煤津贴等)和其他补贴(包括交通补助和劳动保护费等)计算的费用。每一工日按5天工作制8小时计算的,在人工工效中考虑了基本用工、辅助用工及必须增加的人工幅度差,同时考虑了装饰中的艺术效果,技术含量所增加的部分工时。

人工费中不包括:材料管理、采购及保管人员、驾驶施工机械、运输工具的工人,材料到达工地仓库或施工地点存放材料的地方以前的搬运、装卸工人和其他由施工管理费支付的工作人员工资。上述人员的工资应分别列入材料采购保管费、材料运输费等各相应的费用项目中去。

(2)材料费

是指为完成单位室内装饰工程应列入预算定额所耗用的材料、辅料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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