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会计政策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财会[2010]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

你可能喜欢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 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
  •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
  • 森马服饰
  • 企业会计准则2010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