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1]61号

2001年11月29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提高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务所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为实现原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向《企业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我们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请事务所遵照执行。律师事务所可参照执行。事务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规定后,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法规,并结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务所应于2002年1 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记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事务所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增设“2333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职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科目核算事务所为抵御风险、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而支付的各种保险费。事务所支付职业责任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业务协作费'明细科目“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核算事务所之间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事务所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事务所进行业务协作南昌需支付给其他事务所的费用。事务所就按应收取的服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事务所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按其差

你可能喜欢

  • 会计师事务所薪酬
  • 融资性担保
  • 公司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管理
  • 零余额账户
  • 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
  • 财政预算
  • 国家税务总局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