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商场促销方式的税务处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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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商场促销方式的税务处理浅析

会计与审计

两种商场促销方式的税务处理浅析

刘会平

(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衡阳421002)

摘要: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使商业企业的营销策划愈显重要,但一些企业在选择促销方式时,企关键词:促销;会计处理;税务筹划

  ,中重要的竞争手段。,各类商家们都使出浑身解数,推出各样各种的诱人的促销手段,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采用“买赠销售”的方式和“返利券促销”的方式。

二、返利券促销

返利券促销是指为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在顾客购买了一定金额的商品后,商场给予顾客一定金额的返利券,如某商场买300送200的活动等就属于此类促销方式。对于这种促销形式,商场究竟应该如何规范、科学地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呢?

商场返还的返利券折扣额,但这种折扣是由顾客两次购物的行为来实现的。第一次购物时顾客必须全额付款,商场全额开具发票,发票上并没有反映返利券(折扣额),顾客仅是依据商场规定的买300送200的标准和其消费的金额取得了一定金额可以在商场消费的返利券。第二次购物时,就可以凭返利券抵算等额现金,这实际上是对顾客第一次购物后给予折扣额的兑现。此时,商场仅是在发票上注明收取的现金和返利券各是多少,没有按扣除折扣额后的差额开票,也无固定的折扣比例,仍是全额反映商品的售价,因此,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折扣额的情形。返利券促销其实质上是一种销售后的商业折扣,而税法只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销售前的商业折扣,因此支付销售返利的销货单位不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销售返利,也不允许将销售返利作为销售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申报时,应按照当年实际计提的销售返利调增应纳税所得。

例如:某商场2008年10月1日举办了“买三送二”的促销活动,即顾客购物每满300元,商场即赠送200元的返利券,10月1日发放返利券250万元(实际回收返利券234万元)。2008年10月该商场实现商品销售收入3510万元(含税价),在回收的返利券中,按商场与商品供应商的约定,商场负担70.2万元,供应商负担173.8万元。2008年10月

一“、买赠”销售

“买赠”销售类似于成套、捆绑销售,是商家商品促销的形式之一,是一种附带特定条件的折扣销售商品的行为,其特定的条件就是客户必须先购买主商品,才可以享受确定的赠品;如:原本5元一块的香皂,买四块送一块;买电视机送电风扇等。

例:某商场为了扩大销售的需要,对外宣传购买XX型号冰箱一台,赠送品牌电风扇一台。假定冰箱售价3861元,成本3600元,电风扇售价51元,成本20元,该商场处理方式为:收顾客3861元现金,并向其开具3861元的发票。开具一件电风扇的出库单,免费赠送电风扇给顾客。企业会计上确认含税销售收入3861元。其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冰箱

38613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1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XX冰箱

库存商品———电风扇

36203600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销售冰箱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销售电风扇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显然不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按照其对外售价51元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经济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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