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最新政策调整

山东小额贷款公司最新政策调整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文件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试点范围放宽

原则上每个县(市、区)都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济发达县或人口大县可增加试点数量。允许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港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试点条件包括;

1、申请试点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

区是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

2、开发区内设有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一般应具有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3、管理委员会下设相应的独立职能部门。

4、管理委员会具有承担试点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和能力。

5、开发区内有众多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大。

保税港区试点条件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注册资本上下限调整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取消1.5亿元注册资本上限。并且对现有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其增资扩股。

三、放宽股东及持股比例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除满足现有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本县(市、区)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前20强或近3年实现利润合计15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主发起人持股比例由最初的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调整为原则上不超过30%。坚持股东本地原则,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60%,原则上不吸收省外股东入股。

本县(市、区)股东认定标准为:法人股东以企业营业执照的住所为准进行认定;自然人股东以其身份证住所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为准进行认定,两者有其一位于试点县(市、区)即可视为本县(市、区)股东。对于长期(3年以上)在试点县(市、区)居住和工作的外地股东,原则上视为所在县(市、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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