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安全教育记录(有内容)

表4.1.6

日常安全教育记录

2015.3.10

地 点

项目部会议室

讲授人 人 数

参加对象 教育内容:法律法规常识 《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全体人员

(1)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3)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生产经营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 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5)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 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参加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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