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四条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五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你可能喜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矿业权评估师
- 划拨用地目录
- 资源勘查
- 矿产资源管理
- 矿业权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8页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7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1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5页
-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 附:修正10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页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页
-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8页
- 2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6页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7页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页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6页
- 全国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一览表25页
- 申请矿业权评估师变更注册应提供资料的清单2页
- 矿业权评估师首次注册申请应提交资料的清单2页
- 关于调整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的公告2页
- 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大纲(2009版)20页
-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