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DL 548—9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4-07-14批准                                      1994-11-01实施 

1 总则 

1.1 电力系统通信站(设施)的雷电过电压及电磁干扰防护,是保护通信线路、设备及人身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是确保通信线路、设备运行率不可缺少的技术环节,是电力通信网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阐述电力系统通信站的防雷技术标准及措施(见附录A)、运行及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采用有效技术措施,不断提高通信站的防雷运行水平。  1.3 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1.4 本规程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单位均须遵照执行。 

2 管理原则与职责 

2.1 管理原则 

2.1.1 电力系统通信站的防雷工作应在部、网局、省局、地区局、县局(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各级通信主管部门为所辖范围通信站防雷主管部门。 

2.1.2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应设防雷负责人,一般应由主管通信的领导担任。 

2.1.3 各级通信防雷主管部门应设防雷专责(专职或兼职)工程师(或技术员)。  2.1.4 各通信站均应设防雷专责人,做好本站的防雷工作。 

2.1.5 防雷专责工程师(或技术员)和防雷专责人应由经过防雷技术培训,具有一定防雷知识的通信专业人员担任。 

2.2 各级防雷主管部门职责 

2.2.1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通信防雷规程、规范及有关技术措施,结合所辖范围实际制定相应的通信防雷规定及措施。 

2.2.2 负责编制通信防雷工作计划,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2.2.3 负责所辖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和合建通信站的防雷设计审查,防雷工程施工检查及竣工验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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