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审批程序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细则

一、设立程序

选择投资合作者→签订合作意向书→审批项目建议书→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审批可行性报告→审批合同、章程→领取企业批准证书→工商注册登记等。

目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设立的步骤,大体分为:前期准备、审批注册、办理各种登记三个阶段。

二、选择投资合作者

通过各种渠道,与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负责经济与社会发展业务主管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广泛联系,寻找合作者,洽谈合作事宜。

三、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四、审批项目建议书

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报审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2.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3.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4.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的意见(部分行业);

5.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五、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需提交材料见工商行政管理规定。

六、审批可行性报告

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政府审批部门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主管部门报审可行性报告的请示;

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5.投资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预测报告;

7.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地址选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 8.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9.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七、审批合同、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各级政府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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