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担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担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担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担。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1.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是不能免除)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如何界定是否尽到监护责任:依生活常识。

2)注意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同:当被监护人财产不足时,监护人不再是适当赔偿,且没有排除单位作为监护人时的责任。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3条)

1.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3.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4条)

1.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不再区分用人单位的性质,也不再区分工作人员的过错)

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工作人员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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