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第四周期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第四周期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第四周期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逐步构建适应新时期教师教育发展需要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依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继续教育条例》(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第四周期继续教育工作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天津市中小学教师(含职业中学教师、幼儿教师、特教教师,包括受聘为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第四周期继续教育采取市、区(县)、学校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天津市教委对继续教育实施宏观管理和领导,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管理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继教中心),受市教委委托,统筹管理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业务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调查研究国内外教师教育的发展趋势和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对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内容、方法、模式等提出决策建议;对各级各类培训进行指导,负责制定市级培训、骨干教师培训、专项培训的培训方案,并对区(县)级培训、校本培训进行指导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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