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_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

2008年11月 河北学刊 Nov.,2008

Vo.l28 No.6

第28卷第6期 HebeiAcademicJournal

法学经纬

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

)))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

叶 林,郭 丹

1

2

(1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当今各国证券法制正面临艰难的路径选择,有的国家正从证券法向金融服务法转型,有的国家选择了证券法与金融服务法并存的模式。在证券向金融商品转型、投资者向金融消费者转型以及证券法向金融服务法转型的趋势中,各类金融服务者和金融消费者存在着相同或相似的委托)))受托关系,中国应当在兼顾国情和既有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上,采用证券法与金融服务法并存的证券法制结构。[关键词]证券法;金融服务法;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

[作者简介]叶 林(1963)),男,天津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商法、合同法研究。

郭 丹(1970)),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生,主

攻民商法、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21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8)06-0156-07 [收稿日期]2008-10-30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修订的5证券法6,是在

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进行的最大修法工作之一。此次修改是在原有法律框架下进行的,没有改变原有法律的基因,也未触及证券法的发展方向,因此,这次修订具有一定的局部性。当前,随着全球经济和金融的日趋融合,正确评估境外证券法的现状,探讨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

争。在此背景下,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不断创新,金融业务和品种不断交叉,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迹象。为了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英国政府于1986年10月27日出台了5金融服务法6,允许银行从事证券及其他投资,从而使商业银行成为没有业务界限、无所不包的金融集团或全能银行。

然而,英国金融监管未跟上混业经营的步伐,英格兰银行仍然保留着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权。由于缺乏对拥有大量非银行业务的银行集团的必要监管,从而诱发了以巴林银行关闭为代表的多起重大金融事件。为了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欧元的诞生,英国政府于1997年提出金融体制改革方案,将银行监管职责由英格兰银行转移到证券投资委员会,并于10月28日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FSA),负责监管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

随后,英国议会于1998年7月颁布了5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6,该法在2000年6月获得英国女王批准后成为规范英国金融业的/基本法0。该法案包括FSA组织法、对金融行为和经营者的规范、交易规范以及市场规范等四个主要部分。该法案还取代了此前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为英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一套责权明晰的新框架。

[1]

一、境内外证券法制的转型

最近十余年来,境外证券法的突出变化是从证券

法向金融服务法转型。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制定了5金融服务法6,并于1998年颁布了5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6。对此,有学者视之为初步完成证券法制转型的标志。日本于2006年颁布5金融商品销售法6,并计划制定5金融服务法6,正处于证券法制转型的过程中。美国也不断修改原有证券法律和制定新法,以适应金融现代化新的发展趋势。

(一)英国证券法制的转型

英国原本没有完整的证券法,该国证券法系由公司法、银行法、公平交易法和反欺诈法等诸多法律共同组成的体系,银行以及银行法是英国金融市场的基础。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放松了对银行业竞争的限制和对金融业的管制,激发了英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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