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规范50099

中小学规范50099-2011 10.3 建筑电气

10. 3.1 中小学校应设置安全的供电设施和线路。

10.3.2 中小学校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小学校内建筑的照明用电和动力用电应设总配电装置和总电能计量装置。总配电装置的位置宜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且便于进出线。

2 中小学校内建筑的电梯、水泵、风机、空调等设备应设电能计量装置并采取节电措施。 3 各幢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置电源总切断装置和可靠的接地装置,各楼层应分别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4 中小学校的建筑应预留配电系统的竖向贯通井道及配电设备位置。

5 室内线路应采用暗线敷设。

6 配电系统支路的划分应符合以下原则:

1)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支路;

2)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应设置单独支路;

3)教室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支路;

4)空调用电应设专用线路。

7 教学用房照明线路支路的控制范围不宜过大,以2个~3个教室为宜。

8 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宜集中控制。

9 采用视听教学器材的教学用房,照明灯具宜分组控制。

10.3.3 学校建筑应设置人工照明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及楼梯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 教室黑板应设专用黑板照明灯具,其最低维持平均照度应为5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最低均匀度宜为0.7。黑板灯具不得对学生和教师产生直接眩光。

3 教室应采用高效率灯具,不得采用裸灯。灯具悬挂高度距桌面的距离不应低于1.70m。灯管应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的方向布置。

4 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前排灯不应遮挡后排学生视线,并不应产生直接眩光。

10.3.4 教室照明光源宜采用显色指数Ra大于80的细管径稀土三基色荧光灯。对识别颜色有较高要求的教室,宜采用显色指数Ra大于90的高显色性光源;有条件的学校,教室宜选用无眩光灯具。

10.3.5 中小学校照明在计算照度时,维护系数宜取0.8。

10.3.6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电源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教室的前后墙应各设置一组电源插座;每组电源插座均应为220V二孔、三孔安全型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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