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办法

沈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员工队伍、改善人员结构、提高研究院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研究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完整的离职管理制度,保证研究院工作顺利开展和信息资料资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沈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工作的所有员工要办理离职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职,是指员工与研究院在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离开研究院,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形成的离职。

第二章 离职基本定义

第四条 离职形式一般分为自然离职与中途离职两种形式。

第五条 自然离职:《劳动合同》期满且研究院不同意续签合同、签订合同人发生失踪或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自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形成的离职。

第六条 中途离职:分为如下三种形式:

(一)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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